這片海,不屬於中華民國嗎?

在海上漂流一百一十五天的印尼籍無動力工作船,於十月八日清晨漂流並擱淺在蘭嶼朗島村外海,村民們好奇的望著這滿載著重型機具的大船,船上可明顯的看到挖土機、砂石車、推土機等。當天早上村長就已將訊息通報至台東縣環保局,該局也允諾會派員處理,時至當日中午,民營拖船業者也趕至附近海域,等候救援行動,但不知為何遲遲不進行拖船之動作。直到三日後,東北季風轉強,因為海象變壞,拖船業者也離開了事故現場。十月十五日,事故發生後一星期,無動力工作船在東北風不斷的吹拂與拍打下,攔腰折成兩半,船上所有重型機具全沉入海中,在岸邊觀看的村民們,不斷發出嘆息聲。我們不是婉惜那沉入海中昂貴的機具,而是為即將被破壞的海岸發出嘆息與哀傷。因為,這片海是我們賴以維生的海,失去了它,我們的生活會更艱苦。那誰又會去關心那失去家園的海洋生物呢?

整件事情的發展過程,我們看到了政府的「不作為」與緩慢沒有效率的行政行為,造成了蘭嶼朗島海域的破壞與污染。政府的行政行為嚴重違反了「程序正義」,讓原本可圓滿處理的事件,發展至無法挽救的地步;也違反了「平等原則」,蘭嶼的居民不是中華民國國民嗎?為何我們要遭受到這樣不平等的待遇。假使這艘船漂流到高雄港或基隆港,政府的反應會這麼駑鈍嗎?當時現場的處理方式也違反了「比例原則」,政府並沒有採取對當地環境傷害最小的有利原則去處理,而是任由事件發展下去,完全沒考慮到這艘船毀壞後,對當地生態的影響。

根據「海洋污染防治法」第三十二條之規定「船舶發生海難或因其他意外事件,致污染海域或有污染之虞時,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應即採取措施以防止、排除或減輕污染,並即通知當地航政主管機關、港口管理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。前項情形,主管機關得命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,必要時,主管機關並得逕行採取處理措施;其因應變或處理措施所生費用,由該船舶所有人負擔。」事發的第一天,政府就可依照此原則去處理,所衍生的相關費用可由第十二條所成立的特種基金支應,事後再向船東請求賠償。可是政府相關單位並沒有如此處理,而是等待船東至台處理,結果是讓東北季風把船打成兩半,造成無可挽回的結局,政府也錯失了處理本事件的黃金時機,但災害卻要蘭嶼人去承擔,你們說我們能不生氣;能不憤怒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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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月了,
雅美的男人,
你還在想什麼呢?
我藍色的身軀,
還沒引起你的腎上腺素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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